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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章程(114年06月25日修改)

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章程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中華民國35年04月02日編訂
中華民國41年02月16日修改
中華民國52年09月18日修改
中華民國57年04月02日修改
中華民國59年05月06日修改
中華民國63年07月22日修改
中華民國68年07月30日修改
中華民國69年06月30日修改
中華民國72年06月29日修改
中華民國74年10月31日修改
中華民國77年07月04日修改
中華民國78年06月28日修改
中華民國96年06月20日修改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9日修改
中華民國111年06月28日修改
中華民國114年06月25日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原名為「台北市糕餅罐頭商業同業公會」,茲因內政部及經濟部令修正「商業團體分業標準」,本會依據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十月十七日北市社一字第四六二O號函,更正本會名稱為「台北市糕餅商業同業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維持增進同業之公共利益,矯正同業之弊害,協助政府推行政令加速發展繁榮國民經濟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承德路四段二七O號三樓。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 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2. 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推廣事項。
  3.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與研究、建議事項。
  4. 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5. 關於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6. 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7. 關於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8. 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與會員資格證明之發給及其他
服務事項。
  1. 關於會員原料、器材之統籌或投資採購調節供應事項。
(10)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11)關於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12)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13)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
一、凡在本區域內經營各種糕餅、麵包、西點、糖果、蜜餞、火腿、南北貨之製造及買賣之公司、行號(工廠設有經營本業之門市部者視同商業之公司、行號依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分為連鎖會員、一般會員、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為不具連鎖會員、一般會員資格而從事烘焙相關事業者,可為本會贊助會員。
三、入會時須填具入會申請書一份檢附證照影印本貳份,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後始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應派代表一人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另由會員代表選出各區之代表,合開會員代表大會,稱為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以該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現任職員為限。
第  八  條:本會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限。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第  九  條: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或在通緝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無行為能力者。
第  十  條:會員舉派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會員舉派代表時應將其履歷以書面通知本會,撤換亦同。
第 十一 條:會員代表在會員代表大會中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但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選出後,除會員代表大會外其餘會員代表僅有被選舉權並無表決權與選舉權、罷免權。
第 十一 條之一:贊助會員並無第十一條所列之權利。
第 十二 條: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會員代表大會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 十三 條:會員代表有不正常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得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知原舉派之會員撤換之。
第 十四 條:會員非因廢棄或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不得退會,如有變更地址或主體人,須以書面通知本會。
第 十五 條: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按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在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期間經理監事會之決議以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得停止一切應享受之權利,俟其繳清欠費後即予復權。
商業團體所屬會員欠繳會費滿一年,經停權仍不履行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最低一仟伍佰元以上,最高一萬元以下罰鍰(銀元)。
第 十六 條:公司行號不依商業團體法加入本會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一仟伍佰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 十七 條:本會會員停業滿一年而不能復業者,經所屬團體查明屬實者,應提經理事會通過註銷其會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發證機關。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八 條:本會設理事廿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代表大會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同時應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有缺額時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任期為限。
第 十九 條:當選理事、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選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同時當選理監事時應由當選人擇一擔任,否則以得票數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二十 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任理事長一人,理事長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選任一至三人擔任,副理事長為理事長職務代理人。理事長、副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查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者為當選,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監事中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二、通過及修正章程。
三、通過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及會員提議事項。
五、會員之處分。
六、財產之處分。
七、會員營業之統籌。
八、清算人之推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
三、召開會員入會及退會。
四、通過會員入會及退會。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事業計劃。
六、通過聘用或解聘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及考核其工作勤惰。
七、執行法令及章程規定之任務。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執行情形。
三、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類。
四、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第二十六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七條: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之。
一、會員代表資格喪失。
二、提出書面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連續缺席理事會或監事會議兩次者。
  四、處理職務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重大之不正常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解除其職務或由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五、依本章程規定及商業團體法規定解職者。
第二十七條之一:本會得聘任顧問,由當屆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顧問類型、名額及資格如下列:
一、會務顧問-陸名:曾任本會常務理、監事者。
二、榮譽顧問-肆名:擔(曾)任政府、學界及產業重要職務並對烘焙產業有重大貢獻者。
三、法律顧問-壹名:執業律師並熟悉烘焙產業者。
四、技術顧問-若干名:參與重要國內外烘焙競賽成績卓越之師傅、教練,業界相關領域有專精技術者。
五、諮詢顧問-若干名:烘焙產業供應鏈相關領域擁有專精知識者。
第二十七條之二:本會得因會務之需要,聘請前屆卸任理事長為名譽理事長,輔佐會務,由當屆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前二屆之歷任理事長為榮譽理事長,其聘任方式同名譽理事長。
第二十七條之三:理事、監事之利益迴避:本會主辦之活動或展會,為避免利益輸送情形,禁止理監事做置入性行銷行為,但若提供相當贊助且案件經本會理事會決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經查證違反上開規定屬實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予以解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監事、名譽理事長、榮譽理事長及顧問等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聘雇會務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其辦事規則另定之,前項會務工作人員聘免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
第二十九條之一:
一、本會依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設置秘書長(總幹事)、副秘書長(副總幹事)、秘書、組(處)長、副組(處)長、主任、副主任、專員、幹事、助理幹事、辦事員、雇員等相關職缺。
二、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聘用技術人員或僱用臨時人員。如另設有辦事處者,得置主任。
前二項編制員額及職稱,應視本會財力及業務需要增減之。
第 三十 條:本會視業務實際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並得依會員業別分佈地區情形分別組織委員會及小組,前項委員、小組均為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及另立經費預算,其組織簡則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第五章  會 議
第三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分左列為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三十二條:召集會員代表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四條:左列各款之決議,以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變更章程。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五、財產之處分。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呈請主管機關就地域之區分,依各區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
第三十六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理事、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其他人代表出席。
理事、監事會議以實體會議為原則,如因天災、傳染病等不可抗力情況,經理、監事會議召集人裁示後,該次理事、監事會議得採視訊方式進行;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八條:理事長及常務監事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及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以不願執行職務論,視同辭職另行改選。理事、監事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滿二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正,以一次繳納之,贊助會員無須繳納。
二、常年會費:
(1)連鎖會員:
1-1已有分店五家以上暨廠商會員,年費陸仟元正,每年分為二期繳納。
1-2已有分店二至四家,年費肆仟捌佰元正,每年分為二期繳納。
(2)一般會員:年費參仟陸佰元正,每年分為二期繳納。
(3)贊助會員:年費捌佰元正,每年一次繳納。
三、事業費:其總額及每份金額應由會員大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行之。
四、特別捐款:視實際需要提經會員大會決議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五、什項收入:業務推行所獲之獎助金及其他收入。
六、利息收入:基金及存款之利息。
第 四十 條:前條之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會員退會時,概不退還。
第四十一條: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四十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十三條: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分,致多不得超過百分之廿,但因必要得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增加之。
第四十四條:本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五條:本會興辦之事業經會員大會決議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本會承擔之。
第四十六條:本會事業費之預算、決算依本章程規定程序辦理。
第四十七條:本會解散或撤銷其賸餘財產應予清算,清算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重行組織之公會。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人員服務規則另定之。
第 五十 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備案施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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